更新时间:2019-05-16 19:05:20
现在子女结婚前由父母出资为其买房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碍于情面几乎没有父母会让子女写下借条,因此一旦子女婚后双方感情恶化导致离婚,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俩一人分得一半儿呢?下面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结婚前,除非一方父母购房时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的,否则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那怎样才算“明确表示”呢?表示是否须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呢?从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到,法律并未对赠与明确表示的形式做强制性的要求和规定,也就是说该“明确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行为上的以及其他能证明系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均可。因此笔者认为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行为,应当视为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行为(如仅赠与自己子女则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即可),即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未要求夫妻出具借条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应当视为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虽然房产是对双方的赠与但离婚时却不应一律做平均分配的处理
尽管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通常双方不会在房产证上注明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份额,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但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一般情况下离婚时法院会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配,然而不分情况一律对房产进行平均分割,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对一方极不公平的结果出现,还是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再在夫妻间对房产的份额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分配,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关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1、房产其实和彩礼从性质上说具有同一性,都是双方为了缔结婚约而产生,都是由一方婚前向另一方实际给付,既然法律认可已经给付的彩礼可以视情况返还给给付方,那么对于不动产的房屋来说同样也应该适用,因为作为出资方父母赠与子女配偶方的房屋其实等同于彩礼的性质,而且从价值上说往往还高于彩礼的价值,既然彩礼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那么根据法律“举轻明重”的原则,较之彩礼价值更甚的房产在某些条件下也应当返还,而不能仅凭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谁就理所应当的取得相应房产份额。
2、其实出资方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名下,可以说是对其子女配偶一方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的条件就是将来其与自己子女结婚,并希望双方能够和睦的长久的生活在一起,如果将来双方顺利结婚且一方不存在骗婚的情形,则受赠一方应当取得房屋的相应份额。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受赠一方名下之后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或者虽然双方经过登记但是并未实际居住在一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将不能取得房屋的相应份额;
3、如果双方虽然并未经过结婚登记,但是购房后双方一直同居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一般两年以上应当视为较长),或者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生育子女而使双方的人身依附性加强,此种情况下如果男方父母系出资购房一方,男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可以取得房产的相应份额的。
4、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出资购房一方的子女因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的,这种情况下结婚目的虽然不能实现,但该事件的出现并非受赠一方的意愿,相反死亡的事实也会给受赠一方带来巨大的痛苦,此时受赠房产的一方仍应当获得房产的相应份额,否则就有点不近乎人情了。(当然如果在一方死亡之前双方就已经发生纠纷并且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应当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对一方父母婚前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参照法律对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宜一律以各自50%的标准进行分割。同时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建议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对某些重要的、双方关心的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并且可以附加一些赠与或是撤销赠与的条件等,必要时还可以就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这样对于双方权益的保障都是大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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